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王心
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透露了2026年度国家立法“新看点”,其中就涉及修订企业破产法。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新京报记者裴剑飞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建议,呼吁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门的“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为因市场风险等原因创业失败的“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合法的债务豁免与退出机制,以更好地保护企业家精神,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田轩告诉记者,当前我国缺乏针对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出资人等创业者)的破产专门规定,导致许多创业失败者没有合法的退出路径,甚至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陷入债务困境,严重影响其重新回归经济生活。
他建议,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单独设立一章或专门条款,构建适用于商自然人的破产程序。
展开剩余53%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合理的债务免责机制。田轩表示,需明确区分商自然人与一般消费负债的自然人,对前者因不可抗力、行业周期、市场风险等非恶意原因导致的破产,经法定程序审查后,应给予债务豁免。这有助于将“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与恶意逃债者区分开来。
田轩进一步表示,我国地方已有相关立法探索,如深圳市自2021年起实施的个人破产条例,为国家级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为确保制度有效落地,田轩建议同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和财产登记制度,整合多部门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与透明。同时,建立个人破产辅导和信用修复机制,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咨询与信用重建路径。
田轩认为,现行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对金融机构贷款豁免的规定极为严格,阻碍了在破产程序中减免个人债务的可能性。他建议修订相关金融规则,建立明确的金融机构免责机制,明确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与义务,消除银行等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从而形成法律与金融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记者注意到,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未涵盖自然人及商自然人的破产问题。近年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尤其是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创业者是拥抱风险、推动技术与模式创新的关键力量,许多成功企业家都是连续创业者。
田轩认为,若缺乏对创业失败的个人有限责任保护网络配资股票行情,将严重挫伤企业家精神,完善包括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内的法律短板,对于构建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市场环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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